7月28日,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,被判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,褫夺政治权利终生,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。法院审理查明,2007年至2014年期间,兼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,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、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,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的李阳通利用职务便捷,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土地并购、项目资金、股权并购、验资资金、承包工程、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获取协助,索要或非法行贿他人款物总计折算人民币5188.102万元。
李阳通还以他人的名义独自持有人其他公司20%的股权,2012年3月,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便捷,擅自决定由地润公司借款5000万元当成其控股公司的项目出资验资资金,并在予以地润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将钱存入,上述款项至案发时仍未归还给地润公司,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损失。法院指出,李阳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之后,为他人攫取利益,非法行贿或者索要他人财物折算人民币总计5188.102万元,数额尤其极大,其不道德已包含受贿罪;被告人李阳通利用职务之之后,挪用公款数额极大,展开营利活动,其不道德已包含挪用公款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依法实施数罪并罚,欲做出上述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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